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父母贈與子女農地與農舍,不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所有權

父母贈與子女農地與農舍,不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所有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二四八七號函 
【要旨】
父母贈與子女農地與農舍,不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所有權
【內容】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Ο一二九四九六號函示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因受原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及修正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限制而以約定或信託方式,將農地或其持分登記於受託人名下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得請求回復登記為所有人。回復請求權人並得請求依其持分分割。』,『繼承』與『贈與』係不同法律用語,其產生之法律效果亦不同,該條文第一項既已明定為『繼承人』,自是專指繼承原因,該條不適用『贈與』之情況。」,是父母贈與子女農地與農舍,自不得依上開條例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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