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二六八一號函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略。
二、略。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所指法律規定,係指土地法第七十五條之一應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不得為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應予沒收之規定而言。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後為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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