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9月27日〈含〉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三六○○號函
【要旨】
86年9月27日〈含〉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財政部及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除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含)前,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均死亡,而尚未於上開日期前申辦夫妻聯合財產更名或繼承登記者,仍推定為夫所有,如於上開日期之後申辦更名或繼承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其申辦更名或繼承登記,如妻死亡者,得由夫提出更名登記之申請;如夫死亡者,得由夫之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先申辦更名為夫名義後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夫妻均死亡者,與夫死亡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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