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90.3.8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台九十內字第00七五三二號函
立法意旨:
◆ 第 1 點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本設施工程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十。
前項基本設施工程,包括道路、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污水下水道、路燈及整地等公共設施工程。
◆ 第 2 點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本設施工程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點五,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十三點五。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八十一,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九。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點五,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四點五。
◆ 第 3 點
三、為加速推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據以推動,其基本設施工程費,得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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