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財產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惟提供之擔保品,在全部欠稅及罰鍰未繳清前,稅捐稽徵機關不會返還欠稅人。
提供之擔保品,限以黃金、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單摺、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因此欠稅人如因要事急於出境,但一時無法繳清欠稅時,可以提供上述之擔保品作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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