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等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九○六號函
【要旨】
寺廟等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
【內容】
一、關於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土地登記規則依法定程序修正發布後,仍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者,有關其取得之不動產,應循依修正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二、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所取得之不動產,而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團體所使用,並經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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