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依法修改章程申辦變更登記,其不動產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十月五日台(七○)內地字第四六五一二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依法修改章程申辦變更登記,其不動產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
【內容】
查公司名稱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如有變更時,須依公司法規定修改章程及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人人格並不中斷。永○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既於本(七十)年四月九日依法申請更名為國○玻璃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遷址、改選董監事、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並經經濟部七十年四月十五日經(七Ο)商第一四一五七號函准登記在案,從而林○○申辦永○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名義變更登記為國○玻璃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應予受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