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司變更組織,得申辦更名登記

公司變更組織,得申辦更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四九六號函 
【要旨】
公司變更組織,得申辦更名登記
【內容】
一、按公司變更組織,其原組織之權利義務,應由變更後之組織承受,為公司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明定;又按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刪除「或變更組織」五字,查其修正理由為「現行公司法並未將變更組織列為公司解散之事由,則公司變更組織原不構成解散,自無庸辦理清算」;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六十七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準此,無須進行清算。故有關公司變更組織,其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在案者,得以名義變更登記方式申辦更名登記。
二、本部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台(六Ο)內地字第四一九五七三號函援引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條文,因該條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時,業將「或變更組織」等五字刪除,已不宜以該條文做為有關公司變更組織無庸進行清算程序之法令依據,故該函應予停止適用,並重新釋示如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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