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可依登記申請書原因發生日期欄所載日期據以登記

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可依登記申請書原因發生日期欄所載日期據以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六九三四八號函 
【要旨】
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可依登記申請書原因發生日期欄所載日期據以登記
【內容】
登記名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七條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時,因新式國民身分證註記並無遷入(出)日期欄之記載,且住址變更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對於其權益並無影響,為簡政便民計,登記機關可依登記申請書原因發生日期欄所載日期據以登記,無須要求其於國民身分證影本上自行簽註負責。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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