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差異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差異
Q:
1.請問何謂公同共有?何謂分別共有?兩者在土地買賣時有何利害關係?
2.
一般辦理繼承登記需要哪些費用?
A:
依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17條規定查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謂之分別共有簡言之,權利範圍能明確以幾分之幾表示者,為分別共有
二、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或變更,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以分別共有人可僅就其應有持分出賣〈因為持分明確〉,而公同共有土地則須就全部公同共有物處分。
三、繼承登記除了應納遺產稅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其他稅款外,尚有登記規費、罰鍰〈逾期申辦才須繳納〉、印花稅〈申辦『分割繼承』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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