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管理命令選任之管理人,該管理人逕行申辦管理人登記,登記機關不宜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三七五五號函
【要旨】
法院強制管理命令選任之管理人,該管理人逕行申辦管理人登記,登記機關不宜受理
【內容】
為法院強制管理命令選任之管理人申辦管理人登記,可否受理登記疑義案,貴處說明三所擬處理意見核屬可行,復請查照。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地一字第六三一八九號函
主旨:為法院強制管理命令選任之管理人申辦管理人登記,可否受理登記疑案,請核示。
說明:查強制執行法第一Ο八條規定「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撤銷之」故管理人身分似屬法院選任行為,綜觀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亦無選任管理人應依法辦理登記之規定。次查經查封土地需辦理管理人登記時,均由法院來函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尚未有逕由管理人本人提出申請而受理登記者。本案台中市政府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強制管理命令選任為管理人,該府現逕函登記機關囑託辦理管理人登記,似不宜受理登記。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八條修正後為「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職務或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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