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權人得否持憑授權書受贈其與授權人共有之持分
Q:
一筆土地三姐妹各持分1/3,大姐出境國外,小妹檢附授權書及二姐身分證明、印鑑證明,辦理贈與登記予自己,取得該筆土地全部之持分;該書授權事項記載:代理本人座落0段0地號土地買賣〈贈與〉移轉登記。請問該書並未清楚載明贈與被授權人,本案是否違反民法第106條代理之規定,應予否準,抑或屬特別授權得准予登記?
A:
參酌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六二七Ο號函:「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內容】『查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而設,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八五台上字第一Ο六號裁判)故本案既經本人許諾,如當事人間無爭執者,登記機關應得受理之。』準此,本案既經授權,應可辦理贈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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