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所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仍不能索回權利書狀者,得以該判決書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三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三七三四○號函
【要旨】
原所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仍不能索回權利書狀者,得以該判決書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內容】
按土地權利書狀為他人持有,經法院判決該權利書狀應交還原所有人確定,原所有人仍未能索回該權利書狀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提出該確定判決書辦理書狀補發登記。至其登記原因則仍應以「書狀補給」表示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五十五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