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七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二八二四六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內容】
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者,請即研訂具體處理辦法,督促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清查改正。今後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申報地價或其他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時,不得再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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