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五月十五日台(七0)內地字第二一七六二號函
【要旨】
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內容】
土地所有權狀滅失時,應由登記名義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已有明定,本案蔡○○所持之土地所有權狀既已因盧○○等冒名偽造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滅失補發,經公告期滿作廢;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得由蔡○○依首開規定,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並將盧○○持領之權狀公告作廢,及蔡○○所持已作廢之土地所有權狀繳銷。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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