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司法人依法更改名稱,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免檢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公司法人依法更改名稱,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免檢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內地字第一三二八二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依法更改名稱,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免檢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內容】
公司法人依公司法規定更改名稱後,法人人格並不消滅,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其檢同公司主管機關核發更名登記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司所有不動產更名登記,登記機關自不得要求檢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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