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
Q:
有關限制行為人辦理繼承及移轉登記,其監護人已檢附印鑑證明,限制行為人是否也須檢附印鑑證明 
A: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民法第七十七條前段所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雖仍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惟其於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已表示其意思,故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檢附相關文件申辦登記,足以代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考量便民服務,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817號令增列土地豋記規則第41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者。……」所以本案限制行為能力人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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