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住址記載之「弄」與「衖」同音同義應予適用

住址記載之「弄」與「衖」同音同義應予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六五)內地字第七一二三三六號函 
【要旨】
住址記載之「弄」與「衖」同音同義應予適用
【內容】
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住址之「弄」字與戶籍謄本上之「衖」字同音同義均為小巷之意,應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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