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道教會台灣省分會與道教會既分別取得法人資格,係二不同法人,其土地之移轉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道教會台灣省分會與道教會既分別取得法人資格,係二不同法人,其土地之移轉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八五一六四號函 
【要旨】
道教會台灣省分會與道教會既分別取得法人資格,係二不同法人,其土地之移轉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內容】
按教會分設教堂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教堂財團法人,應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前經財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十日台財稅第三一五八一號函釋,並經本部六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民字第七八二三六一號函轉貴府在案。本案中華民國道教會與中華民國道教會台灣省分會均分別經核准立案,各自取得法人資格,惟依其所立章程,該二團體應係總分支機構之別,在組織系統上似屬一體,經函准財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二Ο九九七號函同意免徵土地增值稅,惟其權利之變更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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