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所有之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寺廟宗教團體使用,如經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者,得申辦更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四六一九號函
【要旨】
寺廟所有之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寺廟宗教團體使用,如經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者,得申辦更名登記
【內容】
關於寺廟等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而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義登記者,如經審查確與內政部七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二七八三三號函及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九Ο六號函釋有關該不動產自始即供寺廟等宗教團體使用,並經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之要件相符者,准予申辦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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