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登記機關免再審查被告之住址是否與登記簿記載相符

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登記機關免再審查被告之住址是否與登記簿記載相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6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54號函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登記機關免再審查被告之住址是否與登記簿記載相符
【內容】
查「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為民事訴訟法第203條所明定,是法院於受理訴訟案件時,對於訴訟標的當事人身分之真正及適格,應已予以審認。故申請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土地、建物判決移轉登記,如經查明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登記機關得無需再審查被告之住址是否與登記簿記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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