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更名登記為夫所有,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四八九五號函
【要旨】
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更名登記為夫所有,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
【內容】
關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除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屬夫所有,若變更為夫名義所有,僅係登記名義之變更,而非所有權之移轉時,可逕依有關規定辦理,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惟為利國民住宅之管理,辦理更名登記時,宜請地政事務所函知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