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五六四八號函 
【要旨】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內容】
按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得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書狀之換給或補給,惟「補給」需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而「換給」則否(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合先敘明。本案他項權利證明書僅續頁遺失,係屬破損(不完整)性質,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及簡政便民之考量,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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