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台灣省合作金庫改制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原以台灣省合作金庫名義登記之抵押權,申請人持憑該行以新名義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他項權利人更名登記

台灣省合作金庫改制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原以台灣省合作金庫名義登記之抵押權,申請人持憑該行以新名義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他項權利人更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三五九三號函 
【要旨】
台灣省合作金庫改制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原以台灣省合作金庫名義登記之抵押權,申請人持憑該行以新名義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他項權利人更名登記
【內容】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本案抵押權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改制更名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九Ο)合金總審字第Ο一六六三號函說明,嗣後該行有關抵押權之設定、變更、塗銷登記及附帶行為等事宜,均以新名義辦理,故宜請該公司依前揭規定儘速申辦更名登記。惟在未申辦更名登記前,倘申請人持憑該公司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抵押權既因清償而消滅,得免他項權利人先辦理更名登記,直接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以資簡政便民。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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