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Q:
一、土地法104:(...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二、如建物與基地無租賃關係,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A: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揆諸以上規定,即使建物與基地無租賃關係,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仍有優先購買權俾使基地與其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求其所有權之完整,使其法律關係單純化,另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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