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七四七六號函 
【要旨】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內容】
按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既得為保存財產、利用、改良等行為,自得保管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其申請書狀補發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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