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理更名登記

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理更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五月七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一四號函 
【要旨】
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理更名登記
【內容】
關於財團法人私立大同工學院就原以台北市協志工業振興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校所有乙案,既經貴府查明台北市協志工業振興會與財團法人私立大同工學院非同一權利主體,自不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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