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處理作業中發現登記簿記載登記名義人因更名(姓名變更、更正)未將其名下全部土地一併辦理者,應查證後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三九五八號函
【要旨】
電子處理作業中發現登記簿記載登記名義人因更名(姓名變更、更正)未將其名下全部土地一併辦理者,應查證後依規定辦理
【內容】
實施地政資訊管理方案作業中發現登記簿記載登記名義人因更名(姓名變更、更正)未將其名下全部土地申辦更名登記,致電子處理後之電腦資料因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相同,電腦自動歸入同一人檔,造成人工登記簿記載與電腦資料不符,如經調閱原登記檔案或向戶政機關查證相關戶籍資料,核對其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等證明確係同一人者,得參依「地籍總歸戶電子處理系統作業手冊」第二章第四節貳、三(二)4(2)姓名不同,而實際確為同一人之有關規定辦理,並於辦竣後通知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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