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核准出售之公有土地,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發現面積更正增加者,無需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8年11月29日台(78)財字第29948號函
【要旨】
依法核准出售之公有土地,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發現面積更正增加者,無需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所報貴府慢性病防治局經管台北市南港區玉成段○○地號等二筆省有土地,經出售後,面積更正增加7平方公尺,是否需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法定處分程序,請核釋一案,請照內政部研復意見辦理。
附:內政部78年11月9日台(78)內地字第753458號函
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本案台灣省有土地既於74年10月完成土地法第25條處分程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77年11月由台灣土地銀行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於78年2月辦竣產權移轉登記予江○○君已非屬省有土地,應無上開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惟本案土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既於77年12月函告,因作業疏誤面積應更正增加7平方公尺,何以土地管理機關未即時向承購人或該管地政事務所查詢辦理登記情形,遲至78年2月辦竣移轉登記後,再提出需否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問題,其中有無隱情,似宜請台灣省政府查明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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