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土地稅法第27之1條(停徵田賦)釋函

土地稅法271條(停徵田賦)釋函

釋示函令標題
金門、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日起為土地稅法施行區並停徵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報請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11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一案,業經行政院於81/10/14以台81內字第34640號令指定之,並停徵田賦。(財政部81/11/19台財稅第810468297號函)
附件:行政院81/10/1481內字第34641號函
所報請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11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一案,業經本院於811014日以台81內字第34640號令指定之,並停徵田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