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年12月20日台(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道路係指計畫道路以能通行貨車為準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道路」一項之認定,係指「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如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本案請依照前開說明,查明事實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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