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之地籍整理,應配合土地測量計畫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6年10月3日台(66)內地字第762801號函
【要旨】
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之地籍整理,應配合土地測量計畫
【內容】
為便利地籍管理,並配合台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之實施,嗣後政府開發工業區辦理地籍整理作業時,請注意左列事項:
一、已辦竣控制點檢測之地區,於實施地形測量或地籍測量時,應採用檢測後之三角測量成果辦理。
二、開發之工業區不論已否辦竣地籍圖重測,其辦理地籍測量之地籍圖比例尺應採用公制(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
三、工業區土地重行劃分宗地後,應於每坵界址點設置界標,並據以實施戶地測量。出售土地時,並將土地及其界標一併點交承買人。
四、辦理地籍整理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時,應依據本部65年4月19日台(65)內地字第673476號函規定附發地段圖。
五、上述設置界標及印發地段圖所需經費,應於工業區開發費用中編列,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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