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經登簿即屬確定

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經登簿即屬確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9314日台(69)內地字第8294號函 
【要旨】
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經登簿即屬確定
【內容】
一、地籍測量就技術觀點而言,與一般測量無殊,絕對真值無法求得,誤差在所難免,故在測量學及測量法規上均定有誤差限度,如測算結果,在誤差限度內者,即認為正確,合先說明。
二、地籍測量測算所得面積,嗣後可能因辦理複丈或重測而有增減變動,此一情形,德、日等先進國家,悉依新面積為準加以登記,俾使實地與地籍圖簿相符,以求真實。至影響土地面積變動的因素大致有:(一)界址變動。(二)業主指界錯誤。(三)測量、計算面積或抄寫錯誤。(四)誤差限度變更等。
三、我國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面積,係依據法令規定測算所得之面積加以記載。除左列依法變更者外,應視為確定。
(一)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46條之1實施地籍圖重測時,重測面積成果經公告確定,依同法第46條之3規定,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
(二)地政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測量或計算等錯誤,或為分割合併、鑑界申辦複丈,複丈所得面積與原登記面積相差超過一定限度者,應依台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第1212項及土地法第69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如其相差在一定限度以內者,則維持原登記總面積(此與日本悉依新面積登記的做法不盡相同)。
(三)土地法第43條之絕對效力依照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及第1956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之權利而設。地政機關辦理測量或核定更正者有一定範圍與法定程序,處理極慎重,各機關及人民均應信賴。
(按:台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業已於71年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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