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七三八七三號函
【要旨】
未登記土地已辦畢測量尚未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得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內容】
按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有關未登記土地之處理,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處理,本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釋在案。本案土地國有財產局雖已辦理未登記土地之測量,在尚未依法完成產權登記前,第三人依土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依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經審查無誤者,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該局如有異議,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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