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六)內字第三四八一號函 
【要旨】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議復稱:「查祭祀公業之祠產,為派下全體公同共有,其管理人則由派下依公業規約以及習慣,集合以多數議決方式或由各房房長協議選出。如因管理人死亡或經解任,未重新選出而無管理人時,各房房長得共同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經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二八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六Ο六四號判例著有明案,本案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其地價款額之發放,似可准予比照行政院五十四年六月一日台五十四內字第三八一Ο號令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二、應依部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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