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適用體育場所用地稅率之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高爾夫球場適用體育場所用地稅率之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研商「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修正後高爾夫球場如何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課徵地價稅會議紀錄1份,有關高爾夫球場用地範圍,請依該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 89/01/05台財稅第0880451422號函)
附件:研商「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修正後高爾夫球場如何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課徵地價稅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1.高爾夫球場用地於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課徵地價稅時,其範圍包括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停車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但球場之附屬建築物及設施作本業以外營業使用部分(如販賣部、餐飲、酒店、飯店、俱樂部、旅館等)仍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2.前項球場之附屬建築物及設施之使用情形,部分不符合特別稅率規定者,應依不符合特別稅率之使用面積占全部建物之面積比率計算其土地面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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