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違規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之土地不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供違規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之土地不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君所有○○地號等土地,供違規停車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可否參照本部83/02/16台財稅第830042741號函釋,准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對於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本案之停車場用地,係供違規停車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並非供公共使用,自無上揭函釋之適用。(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00797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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