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電信機房及無線通信基地台用地無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

電信機房及無線通信基地台用地無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電信機房及無線通信基地台用地無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電信公司函為其所有之電信機房(含衛星通訊中心及海纜中心)、無線通信基地台等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申請按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減半徵收房屋稅一案,核無土地稅法第18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建築物申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須以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6/02/25經(86)工字第86002621號函略以:○○電信公司所有之電信機房(及無線電通信基地台)不符「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條(編者註:本規則已廢止,宜改參照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規定)「工廠」定義。準此,本案土地既非工業用地,地上房屋亦非直接供生產使用之工廠,自無按千分之十稅率(不累進)計徵地價稅及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3/17台財稅第8618887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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