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一律適用特別稅率

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一律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一律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公司租用○○銀行所有坐落新竹市之土地,如符合主旨規定,可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提出申請。(財政部69/06/13台財稅第34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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