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變電所及鐵塔基地按工廠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台電變電所及鐵塔基地按工廠用地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台灣電力公司所有變電所及鐵塔基地申請准按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一案,經由本部函准經濟部57/12/26經台57公企字第45222號函以:「二、經飭據電力公司陳報本案要點如次:(一)變電所專司電壓之昇高或降低,乃電能轉變為有效使用之必須過程,如無變電所之設置,則發電廠所發之電能,即不能達到可供使用之階段,在工作性質上言,變電所等於一家工廠,應屬工廠無疑。(二)鐵塔為輸電設備,亦為發電廠之一環,發電廠所發之電能需鐵塔分段輸送,其性能等於工廠之傳送帶,如無鐵塔之設備,則發電廠所發之電能即無由輸送出售,且電能非其他物資可比,其他物質(品)可任意遠離原生產工廠而出售,無需原生產工廠準備輸送工具,而電能非藉輸送工具(鐵塔)不可,如輸送鐵塔一旦離母體(發電廠),非特電能無法輸送,該鐵塔即別無用途,亦即失卻獨立存在的價值。故輸送鐵塔設備自應視為發電廠之一部分,亦即輸電鐵塔用地應屬工廠地,至為明顯。三、綜上台電公司所陳變電所及鐵塔應視為工廠之一部分,則供應該等設備使用之土地,核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9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末節:『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公布前,已在非工業區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得按照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十)徵收之』之規定所稱『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之涵義完全一致,又該台電公司所有輸電線路敷設計畫及變電所設置計畫均經本部核准有案,該公司所有各變電所及鐵塔基地,其地價稅按照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計徵尚無不合,應請准予所請」等由到部。查本案台灣電力公司所有變電所及鐵塔,即准經濟部查復應視為工廠之一部分,並符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其基地地價稅應准照所請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計徵。(財政部58/01/27台財稅發第092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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