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釋示函令標題
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地上房屋為樓房時,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有案,上函所稱各層房屋,並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本案○○君出售所有○○號土地,其地上房屋一樓供營業使用,二樓及夾層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惟夾層部分,既經查明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並無記載,應無依上函規定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2/09/08台財稅第36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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