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於註銷工廠登記時未申報其後出租不得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用地於註銷工廠登記時未申報其後出租不得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原經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嗣經查獲該土地上所設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涉嫌違章疑義案。?明:二、本部81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10303719函釋:「××公司於註銷工廠登記後,將所有○○地號等3筆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租予○○公司使用,如經查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查該函之案情略為:××公司於77年2月經註銷工廠登記證後,將原廠地出租○○公司,○○公司旋利用該廠地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並於77年6月取得工廠登記證。本部因考量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工廠登記證雖經註銷,惟承租人於同一年(期)內,即利用原廠地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設立許可及工廠登記證,故准予繼續適用工業用地,先予敘明。三、○○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經查獲於78年間因公司歇業已註銷工廠登記證,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向貴處申報,迨至80年始出租予××實業有限公司使用,核其情形與本部前述81年函釋之案情有別,應無該函有關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4/15台財稅字第09404523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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