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疑義
釋示函令標題
核釋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疑義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為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疑義一案,茲核示如次:一、「廠房及其附屬建築之用地」及「生產原料倉庫及露天堆置原料用地」,均視為直接供工廠用地,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有關條文規定,按申報地價數額徵收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十)地價稅。二、關於應保留之空地及工廠基地以及廠內之人行道及運輸道路,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有關,准按申報地價數額課徵千分之十五之地價稅。三、辦公廳及單身宿舍用地在工廠之內者,依照千分之十五稅率課徵地價稅;至眷屬宿舍用地,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無關,仍應按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率課徵。(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022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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