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已領照建廠使用可認定符合核定規劃使用
釋示函令標題
興辦工業人已領照建廠使用可認定符合核定規劃使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興辦工業人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設廠,如已按核定計畫申領建造執照建廠使用,可認定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規定已按核定規劃使用,稽徵機關可憑其工廠設立許可(編者註:依法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始應檢附)及建造執照認定,無庸由工業主管機關另行核發證明文件。(財政部77/03/10台財稅第7700315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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