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工業用地應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憑辦特別稅率

工業用地應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憑辦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用地應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憑辦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工業用地統按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至於是否已按核定規劃開始使用,應由工業興辦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稽徵機關憑以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查工業用地之規劃使用,既係須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其是否已按核定規劃開始使用,自宜以工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財政部68/09/14台財稅第364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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