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公司所有土地,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土地,且屬工業區內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該策略性產業可否推定等同於生產事業,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請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認定核處。說明:二、有關旨揭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節,前經本部於94325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90號函復略以:「……查依本部917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令釋:『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314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工廠登記制度之變革,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可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並依下列第12款規定辦理:(一)生產事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者,比照前2款之規定辦理。……。』,準此,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主要係以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及生產事業用地或等同於生產事業用地,始可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上函(94325日)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係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依該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劃之用地,該「生產事業用地」之認定,係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並供下列附屬使用:一、辦公室。二、倉庫。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四、環境保護設施。五、單身員工宿舍。六、員工餐廳。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之規定為準。至於同函所敘「或等同於生產事業用地」,係針對上述令釋一、(三)規定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者,比照依一、(一)之「生產事業用地」辦理所為之闡述,亦即考量依不同法規所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供生產事業所使用之土地,其名稱不盡然會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編定開發者相同使用「生產事業用地,故敘稱「等同於生產事業用地」,特予闡明。三、本案旨揭土地,似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土地,雖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內,屬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惟據案附資料,該「策略性產業」包括(1)資訊服務業、(2)產品包裝設計業、(3)機械設備租賃業、(4)產品展示服務業、(5)文化藝術工作室(360平方公尺以上)(6)劇場、舞蹈表演場、(7)剪接錄音工作室、(8)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等8類,其主要為服務業、租賃業、文化、藝術及影視攝製發行業等。而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生產事業主要內涵應指產品設計、研發、生產、檢驗、儲放及運送配銷之前一連串流程直接有關之事業,亦即與產品產製至銷售前有關之事業。是以,上述策略性產業與生產事業,兩者性質及內涵顯有不同,自難以推定該策略性產業等同於生產事業。(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404517090號函、財政部94/09/23台財稅字第09404561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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