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區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要件免附工廠登記證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工業區內土地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如符合貴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設置條件,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否免附工廠登記等相關證件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6/07/12工(86)五字第024872號函復略以:「工業區內供貨櫃運輸倉儲業使用之土地,因貨櫃運輸倉儲業非屬工廠,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但如其確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之用途使用,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其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節,似無違土地稅法第1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宜予考量辦理。」本部同意該局上開意見。(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04352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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