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釋函標題:
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釋函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用地,以兼具行政管理及生產使用兩種性質,其非屬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至生產場所用地則不予免徵。茲據該廳呈擬該會森林開發處生產場地徵免地價稅範圍到部,為期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用地徵免標準明確一致便於處理起見,茲再依上開釋令闡明如次:一、輔導會所屬工廠(場)範圍內之辦公室、禮堂、員工宿舍、飯廳等非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免徵。二、堆積貯存材料之場地,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計課。三、其餘供生產使用之建物用地,按其建築物基地面積,另加20%計算課徵。(財政部61/09/30台財稅第384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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