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慈善機構所有供辦公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社會救濟慈善機構所有供辦公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中華民國社團法人紅十字會分會既經查明確係社會救濟慈善機構,其所有○○地號供辦公廳使用土地,應准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免徵。說明: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4條規定,紅十字會係輔佐政府辦理戰時傷病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等之服務。同法第30條規定,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本案台灣省紅十字分會,既經查明確係社會救濟慈善機構,其供辦公廳使用土地之地價稅,可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免徵。(財政部69/04/19台財稅第331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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