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供信徒住宿用房屋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寺廟供信徒住宿用房屋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寺廟供信徒住宿之房屋,如經查明係無償供香客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准予比照本部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六五)台財稅第三一八○六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一項第三3則)釋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7.11.11.台財稅第七七○五八○○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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